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以下情况倒车无责任:
1. 对方过错:当道路交通事故完全由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引发时,倒车的驾驶员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交通意外:在各方都无明显过错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该事件被视为交通意外事故,此时各方均无责任。
3. 故意行为:如果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的,那么进行倒车的驾驶员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具体责任的划分将由交警部门进行详细调查和认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判定责任时,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其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因此,在处理事故时,会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 若事故完全由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那么该当事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2. 若事故由两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导致,那么根据各方行为对事故的作用以及过错的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3. 在各方都无明显过错的交通意外事故中,各方均无责任。而如果事故是由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的,那么其他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