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七条,国家对不同车型的机动车都有一定的行驶里程限制,达到这些里程数后,机动车将被引导报废。
具体来说,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的行驶里程为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为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为60万千米;租赁载客汽车的行驶里程也为60万千米;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为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为60万千米;公交客运汽车的行驶里程为40万千米;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为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为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为80万千米;专用校车的行驶里程为40万千米;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的行驶里程为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为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为6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的行驶里程为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为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为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为40万千米,装有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为30万千米;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行驶里程为50万千米;正三轮摩托车为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为12万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