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10%会给予警告处罚,免予记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二十八条,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情况下,仅会给予警告,不会记分。
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在不同道路条件下,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处罚情况。其中,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12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9分。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则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机动车在不同道路条件下超过规定时速的处罚情况。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6分。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3分。
第十二条规定了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一次记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