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三类汽车修理厂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人员要求、设备要求、面积要求和经营范围要求等,这些条件必须符合《汽车维修开业条件》才能获得许可。
根据新颁布的国标《汽车维修开业条件》(GB/T16739.1-.2-2004),汽车修理厂分为三类,不同类别的维修企业有不同的条件。其中,三类汽车维修企业的要求如下:
1. 人员要求:
从事车辆修理的人员数量要足够,检验人员不允许少于两名,发动机主修人员不允许少于两名,并且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要求持证上岗。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车辆修理或有关专业大专以上的文凭或有关技能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
2. 面积要求:
接待室面积不允许小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允许小于30平方米;生产厂房不允许小于120平方米。
3. 设备要求:
工作设备应当包括电焊及气体保障焊设备、气焊设备、压力机、车辆外部清洗机器、打磨抛光设备、型材切割机、车身校正系统、调漆设备、除尘除垢设备等。
4. 经营范围: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汽车发动机、供油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涂装、电气系统、轮胎动平衡等配件的维修保养;机油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的维护;散热器、汽车空调整、曲轴打磨等配件的维修;汽车装饰,包括篷布、坐垫和装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