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申请报废的条件如下:
1. 轻、微型载货汽车以及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
2. 轻、微型载货汽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以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10年;
3. 由于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
4.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
5. 汽车长期使用后,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的50%;
6. 经修理和调整仍无法达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