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年限因车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各类机动车的报废年限分别如下:
-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 专用校车使用15年。
-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