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时必须检查是否配齐合格证,否则将无法上路。
汽车合格证是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的法定证明,它载明了企业名称、企业标识及防伪信息等。对于汽车制造厂商而言,合格证是证明该机动车整车合格的唯一法定文件,没有合格证,汽车就不能出厂进入销售环节;对于车主来说,合格证是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必须提交的法定证明文件之一,没有合格证,车主购买的汽车就无法登记落户,更无法上路正常使用。而对于机动车管理部门来说,合格证是对其进行管理的有效工具。
然而,汽车合格证仅仅是汽车生产厂家在车辆出厂时随车配发的唯一证明汽车整车合格的法定文件,不属于有价证券,更不能单独流通转让。代表汽车这一动产的法定权利凭证是机动车登记证书,并非汽车合格证。
通过汽车合格证质押进行融资的通行做法是:汽车厂家、汽车经销商与授信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多数还有担保公司出面担保),由授信银行向经销商贷款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于汽车厂家用于进车,作为控制经销商履行还贷义务的手段,汽车厂家依协议在将汽车发往经销商的同时,把本应随车而行的具有惟一性的汽车合格证作为质物交予银行(或担保公司),经销商售出车辆后用销售货款偿还银行贷款并赎回合格证(或用后续车辆合格证换回已销售车辆的合格证),再交付给消费者,消费者再凭汽车合格证前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落户及保险等手续。
如果上述各环节均能顺利衔接并不出现任何问题的情况下,相关各方确实能实现利益共赢的良好局面。但经销商出于资金短缺以及获取厂家更加优惠价格或实现既定高额返利政策等各方面利益考虑,往往利用已经赎回的合格证继续在银行质押贷款,甚至用卖车所得的资金不去赎回合格证而继续向厂家大批量进车,或者将资金挪作他用。一旦经销商资金链出现断裂(如挪用汽车销售款或因其他债务纠纷资金被冻结),则势必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并最终导致消费者在缴纳购车款后长期出现“有车无证”而不能上路的“高级玩物”甚至出现“钱车两空”的境地,而此前,经销商往往拒不告知消费者“合格证质押”实情,严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而放贷银行也往往造成空持“合格证”、贷款无法收回的严重经济损失。
因此,购车时必须检查是否配齐合格证,否则将无法上路。汽车合格证不能成为质押权的标的,如果经销商到期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则银行既不能将汽车合格证变现抵债,也不能对汽车合格证所对应的汽车进行处置。汽车经销商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单纯用汽车合格证进行质押融资的合同明显属于无效合同。所以,购车时一定要注意检查合格证问题,避免出现无法上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