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而言,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他将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根据他们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如果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那么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在高速路变道被后车撞的情况下,如果是因为变道方的过错导致了事故发生,那么变道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因为后车的过错导致了事故发生,那么后车将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那么需要根据他们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各自的责任。总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