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悬挂车牌记12分的解决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后,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此外,如果机动车有五种违法行为,也被认定为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包括未取得号牌(含临时号牌)、使用公告作废的号牌、使用过期的临时号牌、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业务后继续使用应当收回的机动车号牌,以及号牌丢失被盗等情况。这些行为都会被处以12分的罚款,罚款金额不等,具体数额由地方相应规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