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的年审工作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具体规定如下:
1.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定期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2. 在按照该规定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驾驶人也需要接受审验。
3. 对于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的三十日内,需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若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无记分记录,则可免予本记分周期的审验。
4. 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若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且承担同等以上责任但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5. 机动车驾驶人可在其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