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我们了解到在城市道路建设中,行车道宽度并没有明确的加宽要求,而人行道则有具体的宽度设计标准。这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为了保障行人的正常通行,沿人行道设置的设施如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都不应该妨碍行人的通行。因此,在这些设施的影响下,人行道的有效通行宽度可能会减少,所以需要对人行道进行加宽设计。
其次,人行道的通行能力是按照其实际净宽度来计算的。这意味着,如果人行道的有效通行宽度不足,其通行能力将会受到影响,可能导致行人通行不畅。因此,根据规范中的人行道宽度计算方式,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以确保行人的基本通行需求。
此外,规范还规定了不同场景下的人行带宽度和最大通行能力的换算关系。比如在车站码头、人行天桥和地道等人流密集区域,人行带的宽度和最大通行能力都有相应的提高,以满足短时间内大量人群的集散需求。
最后,规范还对城市主干路和次干路上的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的间距以及道路宽度超过四条机动车道时行人安全岛的设置等提出了要求。这些规定都是出于提高行人通行效率和安全性的考虑。
综上所述,城市道路设计中对人行道宽度的明确规定和对行车道宽度的灵活性处理,都是基于实际交通需求和行人通行权益的保障。在城市规划中,我们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以打造安全、便捷、舒适的城市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