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无权扣留法院查封的车辆。
法院查封的车辆由于经济债务纠纷等原因被禁止办理注册、变更、转移、抵押解押、注销、质押解除质押,这些车辆在查封有效期内不得进行买卖、过户、抵押、租赁等。从法律上讲,这些车辆非正常行驶车辆,不能作为交警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交警无权扣留这些车辆。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服从、尊重生效法律裁定,维护司法的权威。法院和交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国家机构,它们行使国家权力的目的、功能各不相同。法院行使司法权,而交警行使行政权。行政权即行政机关依照一定的原则和方式,依自己的单方面意志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某种行政处理决定的权力。
法院查封扣押的车辆是否属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关系到行政机关即本案中的交警是否有权对这些车辆作出处理决定。由于查封车辆不在交警管辖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范围内,所以交警无权扣留法院查封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