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以下情况倒车无责任:
1. 对方过失:因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另一方驾驶员,不需要承担责任;
2. 交通意外: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3.故意行为: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事故,另一方驾驶员无责任。具体情况交付给交警部门,由交警部门处理并认定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之一,驾驶员倒车时无责任:
对方的过失导致事故发生,驾驶员无需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为交通意外,即各方均无导致事故的过错,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驾驶员无责任。具体情况需交由交警部门处理并认定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确定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根据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