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如下:
- 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 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 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 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管制刀具的处罚如下:
- 非法携带的,一般是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如果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佩带匕首人员如果不再从事原来的职业,应将匕首交还配发单位,《匕首佩带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