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机动车行驶证丢失时,需要进行补办副证。具体操作如下:
1.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4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如果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需要进行相应的补办手续。
2. 在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以证明其身份。
3. 车辆管理所会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查,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并保持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因此,当机动车行驶证丢失时,只需要按照规定前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进行补办手续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时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同时车辆管理所会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查,以确保补办手续的顺利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只适用于机动车行驶证的补办,对于机动车号牌的补办也有相应的规定,需要在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并保持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