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汽车交通事故中,如果发生轻微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情形包括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超过规定时速50%、强迫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以及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等行为。对于行为人有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于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