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报废的补偿金额是根据购买日期和车辆提前报废的月平均折旧金额以及车辆剩余使用月份数来确定的。
其中,月平均折旧金额可以通过将车辆销售发票价除以10乘以12来计算。而车辆剩余使用月份数则是根据车辆初次登记至报废当月的月份数来确定,公式为[10×12]-车辆初次登记至报废当月的月份数。
想要报废摩托车,车主需要提供摩托车的前后车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以及车辆登记证书等材料。将这些材料全部交给摩托车回收点。
摩托车报废的规定是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来执行的。第四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 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2. 第五条规定了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