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如果购入的机动车是用于应税项目的,那么他们所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可以作为抵扣凭证的。
具体而言,这张发票的第二联,即抵扣联,可以用于抵扣。
然而,如果机动车并非用于应税项目,那么就不能进行抵扣。
这一规定是基于我国税收法律的相关条款,旨在规范税收征管,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所有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新机动车时,必须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这一规定不仅规范了机动车销售市场的秩序,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有力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