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对方全责保险是否能提供代步车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维修费、损坏费、停运损失和交通费用等。因此,如果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无法使用,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例如打车费。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需要提供代步车,因此不能保证能够获得代步车。但是,如果需要,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在此期间的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此外,如果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继续使用,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