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的驾驶证损毁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必须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再次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当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时,机动车驾驶人需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经过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补发驾驶证。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暂扣、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机动车。
补领驾驶证的规定可参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驾驶证。申请时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