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是由车辆购置附加费转化而来。
1985年,国务院决定开征车辆购置附加费,对所有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作为中央调控用于公路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交通部负责安排使用。
车辆购置附加费成为公路生产力发展的原动力之一,15年来共累计征收车购费1800多亿元,并吸引了大量国内外贷款或融资资金投入公路建设。
车辆购置税与车辆购置附加费相比,主要变化是:名称由费改为税,征收部门由交通系统改为国家税务系统,征收的钱款由过去交通系统逐级解缴国库改为税务系统缴入中央国库。
作为中央财政收入,车辆购置税将按照“保证重点和向西部地区倾斜”的原则,由中央财政和交通部根据国家计委审批下达的公路建设投资计划进行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