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每年都要进行审验。
其他类驾驶证和7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而对于其他类驾驶证,只需按照换证日期,在6年和10年时进行审验。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在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情况下,可以免予本记分周期的审验。
持有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六十二条规定,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则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则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