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如果四辆车依次追尾,责任归属是后车负责前车。例如,如果1、2、3、4号车依次追尾,那么4号车负责3号车,3号车负责2号车,2号车负责1号车,以此确定责任归属。但是,如果后车造成的前车被动追尾,后车将承担全责,并需要负责前面所有被动追尾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