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后,即使经过大修,也不能重新上路行驶。
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后,应携带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和原车到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会确认机动车已经解体,并向车主颁发《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需在解体后的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复印件交回车管所。车管所会向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车主凭借《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办理道路养护费等相关手续,完成报废程序。
根据公安部规定,机动车报废后,车主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机动车辆由自带动力装置驱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轮子,不需要架线和轨道,可以在公路或越野地面上行驶,主要用于载运人员、货物或完成某些特种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