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注销车牌,应该去登记地的车管所办理。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需要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 机动车登记证书;
2. 机动车行驶证;
3. 如果是机动车灭失,还需要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4. 如果是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还需要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需要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5. 如果是因质量问题退车,还需要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出具注销证明。
第三十条规定,如果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交售机动车时需要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将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将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