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共六章,包括总则、生产与销售、登记管理、道路通行、罚则、附则。该规定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道路通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和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交通、商务、民政、公安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和市容市貌,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自觉守法意识。违反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