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燃油附加费的收取标准是基于计价器上显示的公里数,而不是打车金额是否超过10元的基价。
根据市交通委和市发改委的文件规定,超过基价公里数即按实际行程超过3公里的标准征收费用。这意味着,如果出租车的计价器显示的公里数超过3公里,即使打车金额未超过10元的基价,仍然需要支付额外的1元燃油附加费。
燃油附加费是指船公司为转嫁油价上涨和运营成本上升带来的额外负担而收取的额外费用,以运输量或运输成本的百分比表示。常见的燃油附加费有航空燃油附加费和出租车燃油附加费。2009年11月25日,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正式开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