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在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将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如果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车辆管理所将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最多可以申领三次临时行驶车号牌。
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车辆管理所将核发一次临时行驶车号牌,其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效期。
因此,在收到机动车号牌后,机动车所有人在三日内必须将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再使用。
此外,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也受到限制,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效期。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车辆的安全和合法性,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在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如果需要继续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在规定时限内申请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同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行车安全和合法性。如果违反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