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务员私车公用的最新规定已出台,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保障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相关精神,各单位应严格限制公务车的使用范围,仅允许用于必要的公务活动。若发现有私车公用行为,监察部门将予以警告,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每车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同时,单位主管领导和司机也需分别承担100元的罚款。
此外,为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新型公务用车制度已逐步建立。该制度旨在通过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式,合理配置公务用车资源,降低行政成本。具体措施包括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以满足不同公务需求。同时,普通公务出行将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社会化方式提供,以进一步提高公务出行的灵活性和效率。
对于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将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确保资产处置的公开、公平、公正。而为保障公务人员的出行需求,将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但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在配备公务用车方面,党政机关应严格遵守编制和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超编、超标配备公务用车。同时,严禁以换用、借用、占用等方式使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以及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对于专车的配备也应严格控制,不得擅自扩大配备范围或变相配备专车。此外,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也应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则一律不得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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