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想要查询车辆是否已经报废成功,你可以携带原车主的身份有效证件,在当地车管所进行查询,也可以到交警大队的服务窗口查询,一般标记为红色字体部分是报废注销的车辆。
另外,你也可以去“交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进行查询:
1. 登录网上交警;
2. 选择网上办事、机动车注销流水查询;
3. 进入查询界面后,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即可。
如果车辆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报废流程如下:
1. 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收费,收车牌;
2. 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 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4. 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如果车辆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需要进行报废登记,具体流程如下:
1. 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收费,收车牌;
2. 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 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4. 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 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2.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1.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 专用校车使用15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7.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8.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如果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1. 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2.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市级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