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营转非车辆的报废年限为8年。
当营运载客汽车达到8年时,可以转换为非营运车辆。需要注意的是,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时,应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进行报废。此外,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的使用年限也是8年。
如果您的营运车辆需要报废,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车主单位或个人提出报废申请;
2.携带报废车辆的汽车行车证(或复印件)和交车人本人身份证到市金属回收总公司办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行车证、车牌照到市车管所办理户籍注销登记。同时,车主还需要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交通局、运管处办理养路费、营运费注销固定资产手续;
4.车管所会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然后车主需要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去办理销养路费等其他车辆相关手续,完成报废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再购车办理新车入户时,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