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雨天高速公路上,限速从120公里/小时改为80公里/小时。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确保行车安全。
该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而第78条则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在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机动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