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的报废年限在上海地区是依据不同车辆类型和使用情况而定的。一般来说,9座以下的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期限为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的非营运载客汽车则为10年;至于营运大客车,其使用年限被设定为10年。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还是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都遵循营运车辆8年的报废规定。
当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时,车主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报废流程。首先,车主需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并加盖印章。接下来,通过登记受理岗的申请,对符合报废年限的车辆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于未达到报废年限但经查验符合报废标准的车辆,也会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车主在收到《通知书》后,需选择合规的回收企业并将车辆送交解体。回收企业在查验《通知书》后,将对车辆进行解体并拍照,确保发动机与车辆分离,缸体打破,车架割断。最后,车主需携带相关表格、证明及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后,回收牌证并按规定办理报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