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轮摩托车报废的办理流程如下:
1.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会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3.办理摩托车报废需要准备的证件有摩托车行驶证、驾驶证以及复印件、摩托车登记证书、摩托车号牌、身份证以及复印件、摩托车销户的原因的证据材料等。
根据《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当报废:
(一)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
(二)使用年限达到8—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7—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具体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以上使用年限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四)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的;
(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六)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相关规定整理的,如有需要,建议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