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车牌号和正式车牌号是不一样的。
临时车牌号只是车管所在车辆未落户前为车主发放的车辆临时使用证明,而正式车牌号需要车主在车辆落户时自行选择并到车管所工作窗口进行选号,这个正式车牌号会一直跟随车辆使用。
如果车主将车辆出售给他人,车管所会收回车辆的正式车牌,存入车牌资源库中。
临时车牌号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如果在有效期内车辆下发正式车牌,车主需将临时车牌销毁作废,或者将临时车牌移交给车管所保管。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提交以下证明和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根据规定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六十日或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超过三次。
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