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损失保险综合型包括以下内容:
1.碰撞和倾覆:对于因碰撞造成的损失,无论驾驶人是否有过失,保险人都负责赔偿。倾覆指保险车辆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翻车,无法正常行驶。
2.火灾和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和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雹灾、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仅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的场合)。
6.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车辆损失综合险的条款之三:车辆损失险理赔金额的计算方法
1.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实际赔偿额=(出险时实际价值-残值)×(1-免赔率)。
2.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该车的实际价值:实际赔偿额=(保险金额-残值)×(1-免赔率)。
3.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应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公式为:赔偿额=(实际修复及施救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1-免赔率)。
4.如果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车价的车辆发生部分损失:(实际修复及施救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1-免赔率)。
车辆损失综合险的免责范围
以下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3.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4.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6.驾驶人员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8.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