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车座位拆掉属于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七十九条规定,除了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改变车身颜色的;
更换发动机的;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出入口踏步件;
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第二十三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
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