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的快速车道上行驶时,最低时速为60公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对于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如果同方向只有2条车道,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如果有3条或以上的车道,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
在快速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若需要超越前方车辆,可以借用慢速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