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车标属于改变车辆品牌和型号的行为,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的。但是,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增加车内装饰、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出入口踏步件、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部件。需要注意的是,加装的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
如果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等,也需要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换装轮毂,不得改变轮胎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