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需符合以下条件: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想要保留车牌,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办理:
1.先到车管所办理原车辆过户、注销或迁出手续;
2.同时要求保留车牌,并上缴旧车牌;
3.新车到手后,预约至车管所办理上牌业务时提出继续使用原号牌申请即可;
4.保留车辆原号的时间为1年,从车辆办结转移或注销登记时间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