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在上道路行驶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如果车辆尚未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申请机动车登记需要提交以下证明和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除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对于尚未登记的载客汽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粘贴两张临时行驶车号牌。一张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另一张应当粘贴在车内后风窗玻璃左下角,以保证道路监控清晰监控到临牌车辆。如果临时号牌粘贴不正确,将一次性记满12分并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