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不赔偿投保人自己的车辆损失的。交强险主要针对交通事故中的第三方的人身伤亡进行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只有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才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是不予以赔偿的。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一些特殊情况下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其中包括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形。如果发生以上情况,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统一责任限额,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这些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国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救助基金才会先行垫付: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这些垫付的情况,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