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花费14.5万元,从二手车商王某处购得一辆宝马535Li二手轿车。之后,李某察觉该车可能存在调表情况,经专业鉴定确认,车辆实际里程被调少近20万公里。为此,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主张“退一赔三”。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请求。此前,江阴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二手车商王某存在欺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王某向李某返还车辆转让款14.5万元并赔偿43.5万元,合计58万元。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图据图虫创意
男子花14.5万购买二手宝马车
经鉴定里程数存在调整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系专业二手车商。2023年11月13日,王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编辑照片和文字介绍案涉车辆。
2023年12月30日,李某通过微信联系王某询问案涉车辆的车况和里程数,王某回复车况精品并将案涉车辆的出险记录、4S店维保记录、仪表盘照片发送给李某,仪表盘照片显示里程数为176637公里。一审庭审中,王某称其在售车时已知晓案涉车辆里程数不准确,因为根据4S店维保记录显示案涉车辆最后一次保养时间为2017年9月27日,对应里程数为121034公里。而2023年12月仪表盘显示里程数为176637公里,近7年时间里程数只增加50000余公里明显不符合案涉车辆使用情况。另外,王某还称其已将上述情况告知李某,对此李某不予认可。
2024年1月1日,李某联系王某现场看车后双方达成案涉车辆的买卖合意,李某向王某微信转账5000元。后王某对案涉车辆进行整备,并于2024年1月7日将案涉车辆交付给李某。当日,李某向王某指定的案外人庞某账户转账140000元,庞某收款后将全部款项转给王某……2024年1月14日,李某发现案涉车辆的仪表盘公里数突然显示290000公里后微信联系王某,王某回复其不懂,要询问汽修师傅。
一审中,一审法院依李某的申请委托江苏国佑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的里程数是否调整以及调整时间进行鉴定。后该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案涉车辆的里程数存在调整,第一次调表时间为2021年11月,第二次调表时间为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截至评估基准点2024年1月,案涉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已累计达到375089公里以上。李某支付鉴定费用30000元。
二手车商被判存在欺诈:
“退一赔三”,向买家退赔58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鉴定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知,案涉车辆系调表车,2次调表均发生在王某向李某售车之前,但是王某作为专业的二手车商,其有义务也有能力全面核实案涉车辆包括里程数在内的真实车况,并将相关真实情况全面告知李某,不应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一审庭审中,王某自认其在售车时已知晓案涉车辆的公里数不准确并将上述情况告知李某,对此,王某在李某询问案涉车辆里程时仅向其发送表显里程照片,而该表显里程176637公里与实际里程数375089公里以上相距甚远,王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如实将里程数不准的情况告知李某。
另外,关于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中载明的“车辆状况以实际为准,表显公里数不代表实际公里数”,该条款系王某提供的合同版本中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系不合理地减轻出卖方的责任,该条款应属无效。因此,王某销售案涉车辆时明知表显公里数不准而未对真实公里数进行查验,且未将上述情况如实告知李某,该行为应认定为欺诈,李某有权撤销双方之间的案涉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并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购车款145000元,李某则需退还王某案涉车辆。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李某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王某在与李某的车辆交易中就案涉车辆的里程数存在欺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李某提出的要求王某赔偿案涉车辆三倍车款435000元(145000元×3=43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撤销李某与王某之间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关系;王某向李某返还车辆转让款145000元并赔偿435000元,合计580000元;李某向王某返还宝马牌535Li二手小轿车一辆。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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