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缴社保、工资打五折、做不满就让人走——这些说法听着常见,却大多站不住脚。法律对试用期的期限上限、工资下限、社保缴纳和辞退条件都有明确边界。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条还写明,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就是劳动合同期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换岗、续签一般不能重复设试用期。
第二十条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两个条件要同时满足,只按比例折算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合法。
社保方面,《社会保险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试用期同样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签署的“自愿放弃社保”“以补贴抵社保”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事后仍可要求补缴。
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应当说明理由。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需要单位事先明确录用条件并能举证证明,仅凭一句感觉不合适就让人走,属于违法解除。
违法约定试用期也有代价:已履行的,用人单位要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另外,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劳动者可以主张二倍工资。
入职前问清三件事:试用期多长、转正后工资与试用期工资各是多少、社保从哪个月开始缴。这些内容应写入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文本自己要留存一份,口头承诺难以作证。
入职后留意社保缴费记录,可通过当地人社部门官方渠道查询参保状态。遇到拖欠工资、不缴社保或不签合同,可先与单位协商,也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注意保留录用通知、考勤记录和工资流水等材料。
误区一,试用期想定多长就定多长,超出法定上限的部分无效。误区二,试用期可以随时辞退,没有法定理由和证据的辞退属于违法解除。误区三,试用期不用缴社保、不用签合同,两项都是法定义务。
试用期是双向考察期,不是权利打折期:期限有上限、工资有下限、社保要照缴、辞退要有据,把约定写进合同、把凭证留好,才是最实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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