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日,廊坊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这是继3月21日之后廊坊市对房地产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对于购房者而言,需要注意此次政策的出台对于外地户籍购房有了进一步限制,另外在信贷政策方面也做出了调整。除此之外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意见中提出要努力把房价稳定在2016年10月的水平,确保环比不增长。
一、限购区域
限购的区城为廊坊市主城区(含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固安县、永清县、霸州市和文安县。
二、限购政策
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纳税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已经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者无法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纳税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当地购买住房。补缴的社会保险或纳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当地户籍居民家庭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当地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三、商业贷款政策
对首次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四、公积金贷款政策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除了对购房者的购房资格进行了规范,《意见》还要求严格规范商品房销售,对新建商品房实行价格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价金,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房备案证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进行销售,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的规定,不得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