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法律是综合知识中的重要话题,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点,内容丰富、结构清晰,适合日常学习。本文发布于2026年05月06日。
法律,是由憲法明文授權国家制定的一套具有強制力的社會規範,以實現憲法旨意,達成約束國家權力、保障人民權利的目標。法律由各種抽象的規範所組成,通常需要由人來實施,最常見的形式為由政府行使公權力來執法。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法,便是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部分國家則會以該國的宗教法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自許多角度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面探討。法律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解答。
在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會由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機關組成政府,並依憲法規定分別行使職權: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司法機關解釋法律。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亦不可或缺。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廣義指制定法與非制定法, 狹義單指制定法。制定法與非制定法的區分,在於是否有制定機關,如立法機關制定的憲法、法律,以及行政機關依法頒布的行政命令皆屬制定法範疇。如再細分,則依照法律優位原則,「法律」僅指法律位階低於憲法而高於行政命令的制定法。而非制定法包括法理、法律原則、判例、習慣法等。
在人类历史上,不同社会共同体的法律有其不同的起源形式,如古雅典式、古罗马式、德意志式以及古代中国式等。但是无论世界各国的法律经历了怎样独特的形成历程,纵观人类法律文明史法律起源仍然出现共同的规律性:
第一,法律起源经历了一个由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第二,法律起源经历了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发展成为制定法的过程。
第三,法律起源经历了一个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的过程。
尽管世界上不同国家的法律发展由于其历史传统、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等因素而不同。但就整个世界法律发展史而言,大致呈现出以下规律:
有謂「法學是 神事與人事的智識,正與不正的學科」。這是羅馬法學家Ulpianus所下的定義。這一說將宗教的觀念與法律的觀念,混為一談,後世漸不採用。
把法律发展看作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学者,是英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梅因。梅因通过对古罗马父系氏族法律发展史的研究发现,古代法所调整的单位是家族而不是独立的个人,个人权利的获取和义务的承担以其在家族中的身份而定。身份各不相同的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所承担的法律义务是极不相同的,甚至出现了法律权利义务在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分离。古代的身份法是不平等的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个人不断代替了家族,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现代法所调整的单位不再是家族,而是独立的个人。在新的社会秩序中,个人与共同体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由人的自由合一而产生的契约关系。契约的本质是自由和平等,这就决定了现代法律的权利性和平等性。当然,现代法律也一定程度上允许基于身份不同而存在权利义务的差异,如对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法律继承是指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新法在审查、批判旧法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吸收旧法中的合理因素,使之成为新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地引进吸收同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
法律创新是指对法律观念、法律概念和技术、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具体法律制度的独创性革新。它是人类法律智慧活动的最高形式,也是难度最大的法律发展运动。
法律现代化作为社会现代化系统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与社会现代化理论相适应。它是指一国法律伴随该国政治、经济、文化等诸领域的现代化变革而出现的、以某些特征为显著标志的、从传统人治向现代法治转变的深刻变革过程。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又称法源。当法律成为一个社会的主要行为规范的时候,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和司法适用的标准。哪些法律是主要的法源,哪些法律是次要的法源甚至不是法源变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特别是法官适用法律不能凭主观感觉,而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就必须从法律渊源中寻找法律规范。只有从法律渊源中寻找到的法律准则才具备法律效力。
实体法是规定法律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职责与职权关系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保证实体权利和义务、职责与职权得以实现的方式和手段的法律。
实体法是程序法的目的。程序法是实体法实现的保证。程序法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地位,程序正义可以独立于实体正义而存在。实体法可以类推适用,但程序法均不得类推适用。程序法优先于实体法适用,没有程序法的正确适用,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就丧失了前提。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进行的基本分类,对于公法和私法各自包含的法律部门,法学家的观点几乎一致,但是如何划分公法和私法,存在以下学说:
权力说:该学说以是否涉及国家权力的运用作为划分标准。
主体说:该学说以法律关系主体为标准进行划分。
利益说:该学说以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为公私法的划分标准。
应用说
法律关系说
法律结构指的是各个必备的法律要素有机构成的法律系统。法律要素是组成法律结构的基本因素,是整个法律系统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是由不同的命令或规则有机组成的系统;法社会学派认为,法律结构是由律令、技术、理想有机组合而成。中国大陆法理学界的通说认为,法律是由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技术性规定组成。
法律规则是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的社会规范。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法律效力通常指法律的保护力和拘束力,具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对其调整对象所具有的普遍的支配性力量。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的本质特征。法有善恶之分,恶法非法,法律效力必须源于法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法本身所具有的内在权威使人们由衷的尊重法律并信守法律。实证法学派坚持法仅仅是“实际上如何的法”,拒绝讨论应然意义上的法。在法律效力来源上,侧重于从规范的形式要件角度和逻辑角度讨论法律效力。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一个事实的概念,判定一个规则是否有效,要从该规则是否被民众所遵守、官员所适用、目的是否实现等角度来衡量。
法律最初指国内法,只限於一国主权范围内适用。随着国際頻繁交流,国际法也愈受重视。在经济全球化的現代,国际法和国内法多有冲突,也随着冲突逐渐彼此协调。
雖然各法律體系所處理的議題,通常較為類似乃至相通,不同的國家對於各種法律的分類和命名上通常都會不同。固有區分為與政府公權相關的「公法」(包括憲法、行政法和刑法)和規範私人權利義務關係的「私法」(包括契約、侵權行為和物權法)。在大陸法系中,契約法和侵權行為法隸屬於債法,信託法則在法令制度或關於信託的法律適用及其承認的公約下運作。國際法、憲法、行政法、海商法,刑法、契約法、侵權行為法、物權法與信託法為「傳統核心課題」。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可能更為重要的課題。
如同經濟體系,法律亦為全球化了。國際法可以是指三種事物: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超國家組織。
憲法和行政法,乃劃歸於公法學中,其功能為管理國家/公共事務。
憲法關注於行政、立法與司法間(廣義之政府組織)的關係,以及人權或國家內個人的公民自由。大多數的國家,如美國和法國都只有一部成文憲法,并輔以權利法案。而中華民國憲法則於憲法成文法典條文內規制人民基本權。但少部份如英國等國家並無此種條文;在這些國家裡,憲法由法條、判例和慣例所構成。在恩蒂克訴卡林頓案
由約翰·洛克提出的基本的憲法原則為:個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且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許可。行政法是人民監督政權的主要方法。人民可以對地方議會、公共服務或政府部門的作為或決定提出司法審查,以確定佢是否遵行法律。之后,首個專門行政法院——法國行政院議會成立於1799年,正值拿破崙奪權之時。
栏目:综合知识 | 来源:维基百科 | 编辑:红百科 | 2026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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