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懂车张律师,整理王萌
转载授权:xiaopangfans
二手车没有及时过户被法院查封,买方需有足够的证据才可以解封!
二手车交易中,往往存在车辆过户不及时的情况。原因可能多种多样,比如买方是二手车商,二手车商为了减少过户次数从而使车辆减少贬值损失,就希望等车辆售出后直接由原车主名下过户给新车主;又比如限制号牌的地区,买方一时没有指标而延迟过户;再比如车辆过户手续不齐全导致延迟过户。
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及《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第二十五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也就是说,法律明确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要求和必要性。
如果二手车交易过程中,钱款和车辆已经交付,但是转移登记不及时办理,会存在很大法律风险,最常见的风险之一就是原车主因为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名下的机动车被法院查封,那么车辆将不能办理过户登记,对买方来说就面临极大的损失风险。
本文通过一个2024年11月的案例,分析讲解一下买方的救济渠道。
案号:(2024)冀02民终7030号,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红经中间人介绍于2020年3月21日自原车主顾某英处购买案涉车一辆 。签订了《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作价75000元, 一次性支付现金55000元,剩余20000元由原告王某红交车贷直至还清为止。
第三人顾某英和王某红在《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签字予以确认。后原告王某红分别于2020年4、5、6、7 月通过微信转账给第三人马某根共计12672元。原告提交的第三人马某根的微信记录截图显示马某根共计转给原车主 顾某英17700元。
原告称剩余钱款顶账了马某根拖欠其大约10000多元的劳务费,对此第三人未出庭证实。 原告王某红投保了涉案车辆的2022年度、2023年度的保险费,提交了2020-2022年度加油费支付记录以证明涉案车辆由其占有使用管理。
案涉车辆因原车主顾某英、配偶马某根与债权人宋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于2023年8月被法院查封。
因此原告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形成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告虽然在本院查封之前就同原车主 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并实际占有了案涉车辆。原告将车辆剩余款项支付给第三人马某根,并经由马某根支付给顾某英,但原告支付给马某根的数额为12672 元,原告称剩余款项抵顶马某根欠付其的劳务费,关于该事实仅有原告口头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
另原告购买涉案车辆距本案查封涉案车辆有三年左右时间,原告未能举证系非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的未能按照国家关于机动车管理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王某红作为案外人主张对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应当负有较高的举证义务,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故对其提出的排除执行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合同签订后, 上诉人王某红向马某根支付55000元现金,王某红分四笔向马某根转账12672元用于支付购车款,并主张其余车款用马某根欠付王某红的劳务费抵顶。上述证据可以证实王某红为车辆的真实买受人,而非与马某根串通帮助马某根逃避债务。
结合王某红连续3年交纳车辆保险、案涉车辆加油的消费记录以及马某根认可王某红通过提供劳务将购车尾款抵顶,本院认定王某红已支付了全部购车款。
案涉车辆登记在顾某英名下,庭审中马某根称其已与顾某英离婚,王某红多次要求过户,但顾某英不配合。因此,案涉车辆未能过户非王某红本身原因。综上,上诉人王某红对案涉车辆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即作出改判并解除对车辆的查封)
张律师法律意见:
纵观全案,二审作出改判的根本原因在于,二审中原告对于“车辆查封前已经全额支付车辆正常对价”,“车辆未过户并非自身原因”这两项提供了新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证明,从而证明了原告具备足够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本案的一审中,原告对这些争议焦点的证据并没有达到证明标准导致一审败诉。
这一类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对于异议人的证明标准要求较高,要求异议人对车辆的权利负有较高的举证义务,其出发点还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排除债务人和他人串通,伪造出售手续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毕竟如果机动车登记证上没有显示转移登记,那么债权人就对于登记证的公示具有信赖利益。同时也提示广大车商,收购二手车后应当及时过户,避免陷入类似的诉累。
欢迎申请加入中国新能源二手车企业联盟,本联盟有组织有纪律有专业有规矩,仅限邀请和申请机制,联系人申请微信,二手车小胖:xiaopangfa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