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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对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贿行为如何定性?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6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担任被告单位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3年,马某某为使该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请托时任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设管理中心总经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王某某对其给予工程承接方面关照。
后王某某联系国家工作人员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制管厂(以下简称某制管厂)厂长王某起,为马某某有偿使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工程资质并承揽地铁5、6号线工程文化中心部分第二合同段宾馆西路站钢结构安装工程、地铁六号线工程文化中心一标项目工程提供帮助。
2014年4月,王某某向马某某要好处费25万元,后马某某为感谢王某某的帮助,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25万元。
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再生物资回收。
公诉机关 指控某公司及被告人马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其后法院判决:一、被告人 马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单位 某公司无罪。
一、 对于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贿行为,应当注意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
行贿款来源于单位还是个人,不是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的关键因素。两者的区分,关键要看行贿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还是个人意志,谋取的利益归属于单位还是个人。
二、判断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贿行为是否代表单位意志, 要注意审查通过行贿获得的利益与本单位业务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如果获得的利益与单位业务没有关联性,则不能认定代表单位意志。
三、对于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贿行为,判断谋取的利益归属, 关键要看是单位还是个人对利益有处分支配权,要注意区分利益归属于单位后又向个人进行分配与利益归属于个人后个人又将违法所得用于单位支出两种情形。
对于违法所得打入单位账户,单位根据奖励政策对单位负责人予以一定奖励的,则应当认定为归单位所有。
对于违法所得打入个人账户,个人又全部上缴单位,或者抵扣单位欠个人的工资或者奖金的,应当认定为单位所有。
对于违法所得归属于个人后,个人将违法所得投入单位的,则应当视为违法所得归属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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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微信号:hzm5349
(本人不接受电话或微信语音咨询。若要咨询,请加我微信,待通过后在微信中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