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处罚如下: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画有导向车道的路口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不记分处警告或者罚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记3分处警告或者罚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