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如果发生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随后,他们应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然后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然而,如果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情形,这一步骤则不适用。另外,如果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首先撤离现场,然后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如果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将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如果因此造成交通堵塞,驾驶人将被处以200元罚款。但是,对于剐蹭后逃逸的情况,是否能够得到保险赔偿,还需要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条款以及保险公司的政策来确定。